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7〕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将二维码门牌换发列为地名公共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要全面开展地址清理采集,换发二维码门牌,摸清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底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名命名、地址编制、门牌发放、地址应用等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全面应用标准地址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日   

 

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为全面提升地名地址服务管理水平,强化实有房屋、实有人口管理,破解社会治理基础性难题,深入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保障我省重大活动安全顺利举办,决定在全省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工作要求

(一)统一标准,建立标准地址库。强化地址标准化管理,制定全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统一地址描述、数据标准,实行地址唯一性编号。整合公安、民政部门地址信息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地址库,集中开展地址清理采集,有效解决地址“重、错、漏”问题,实行地址新增、变更、停用、注销全周期统一管理。

(二)明确载体,推广二维码门牌。将地址唯一性编号对应生成地址二维码,在实体门牌中添加地址二维码图案,升级为二维码门牌,实现移动智能终端的自动识读、接入应用。现有建筑实体的大中小门牌、梯位牌统一更换为二维码门牌,新增建筑实体所有门牌(包括大中小门牌、梯位牌、室牌)统一安装二维码门牌。地址二维码包含地址编号信息,不同用户依授权应用不同平台获取关联信息、开展关联应用。

(三)加强协同,推进基础性应用。建立以标准地址为“应用根”的协同管理机制,推动综治、国土、建设、房管、工商、质监、规划、市政、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用标准地址开展机构、房屋、人员管理,增强管理协同化,将社会综合治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础管理单元。民政、公安要加强与国土、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提早介入城区规划、楼房建设,及时命名地名,事先编制地址、分配门牌,实现有房就有址、有址要有牌、有牌可应用。

(四)着眼民生,提供便利化服务。在互联网搭建符合公安、民政工作需求,并可拓展满足社会和居民需求的地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地址二维码的名片化、门户化应用,实现地址信息可收藏、可分发、可关注、可应用,分角色、定制式提供基于目标地址、目标房屋的信息查询、通知通报、地点导航、物业服务、房屋管理、费用缴交、快递送餐、报警急救、出租出售等民生服务。

二、明确职责任务

公安、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福建省标准地址编制规范(试行)》及二维码门牌制作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编写发布标准地址编制规范的相关地方标准,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实施标准地址信息的采集、维护、应用、管理和二维码门牌的制作、安装。要根据职能认真落实本地标准地址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升级改造工作,为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民政部门是地名地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以及楼(院)、门牌号编制工作,会同公安机关落实标准地址和二维码门牌的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应用。公安部门是地名地址管理的主要参与、应用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地址管理工作。

楼(院)、门牌号编制职能目前仍在公安部门的地方,公安部门要全力组织推进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各项工作,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职能移交。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对未命名的地名尤其是居民地地名进行命名,积极协同公安部门开展地址集中清理采集和二维码门楼牌换发等工作。楼(院)、门牌号编制职能已经移交民政部门的地区,民政部门要牵头统筹地名“二普”与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地名地址管理水平;要依托公安部门地址管理系统开展地址清理、地址标注以及门牌二维码生成等工作,待全省统一标准地名地址库建成后,再进行系统应用切换。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开展地址清理采集,建立完善标准地址信息采集、维护、应用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大力推广应用二维码门牌。楼(院)、门牌地址地名信息由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共享共用。

三、抓好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部门要联合成立工作组,全力抓好地址清理及二维码门牌换发工作,并同步实行地址标注。公安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户开展访查,全面采集辖区实有房屋、实有人口信息,督促引导出租房主、企事业主通过各种渠道主动申报信息,力争实现地址清理、二维码门牌换发、地址标注、房屋登记和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以上各项工作,厦门市要在2017630日前全面完成,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7731日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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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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