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7〕22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王家洲水库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浦城县王家洲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793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浦城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80.0328公顷(其中耕地10.583公顷)、未利用地8.83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9333公顷;将国有农用地0.954公顷、未利用地12.27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3.0289公顷,由浦城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王家洲水库建设用地。浦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浦城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浦城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浦城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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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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