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6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请示》(宁政文〔20162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18.2791公顷(其中耕地16.2585公顷)、未利用地0.00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七都镇北山村水田1.17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六都村水田1.82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1公顷,西林村水田13.2519公顷、其他农用地1.89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405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0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40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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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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