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3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管委会《关于平潭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 》(岚综管〔2016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23.1491公顷(其中耕地15.9741公顷)、未利用地0.30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流水镇林地0.3315公顷、未利用土地0.0828公顷,大澳村旱地0.4729公顷、林地0.71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5公顷、未利用土地0.014公顷,大呈村旱地0.8442公顷、林地0.15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21公顷,东美村旱地1.069公顷、林地0.05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3公顷,港东村旱地2.9523公顷、林地0.357公顷、其他农用地0.34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6公顷,后田村旱地3.9863公顷、林地0.201公顷、其他农用地1.03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79公顷、其他土地0.0888公顷,模镜村林地0.8735公顷,松南村旱地2.3835公顷、林地0.2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7973公顷、未利用土地0.0991公顷,五星村旱地1.3617公顷、林地0.3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29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3公顷,裕藩村旱地2.9042公顷、林地0.395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275公顷、未利用土地0.020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6.2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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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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