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闽政办〔2014〕1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以外的51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我省各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1231日。普查从201471日开始,到20186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7月至12月,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搞好动员、组织人员培训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51月至201612月,完成外业调查、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内业整理、数据库建设、成果汇总、建立地名档案,县(市、区)组织自查验收。


  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171月至6月,完成成果修订、上报工作,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应用,设区市和省组织验收。


  第四阶段,拓展阶段。20177月至20186月,拓展地名公共服务和地名文化建设,接受国家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为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省级已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工作结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即撤销。各设区市和有关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二)做好保障。各级地名普查办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抽调得力人员处理普查日常事务。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普查经费保障。


  (三)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实现已有信息、数据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四)严格要求。未进行普查工作部署的地区要尽快动员部署。普查工作要统筹安排,周密细致。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福建省51个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县(市、区)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87


  附件


  福建省51个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县(市、区)名单


  福州市(7个):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


  漳州市(6个):芗城区、龙文区、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


  泉州市(4个):鲤城区、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


  三明市(12个):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


  南平市(10个):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龙岩市(7个):新罗区、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


  宁德市(5个):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