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9  

 

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

遵循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等基本原则,体现并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推动实体零售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向融合协同新生态转变,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

一、调整商业结构

(一)调整区域结构。支持沿海地区的企业利用资本、品牌和技术优势,向山区转移,由设区市向县乡延伸和下沉,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零售、快递等领域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对在农村设立的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网点、智能信包箱或智能信报(快件)箱给予建设补助;鼓励乡村镇零售网点扩充服务功能,增加住餐、快递代收发、代收水电费、代办小额支付等服务项目,做好配套服务。推动城乡菜市场、生鲜超市的标准化建设和改造,促其完善检验检测、环境保护、消防安保等设施和管理制度,为周边消费者提供便利、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调整业态结构。鼓励零售企业与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产业、会展业、旅游业融合发展。打造以图书连锁超市为核心,集文化展示、体验、教育培训、动漫体验、创意文化用品销售、影剧院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图书零售业态和文化综合体,促进其从单一的销售图书向多元化连锁体验消费转型升级。打造“福建好礼”旅游商品品牌,支持旅游商品创意孵化;鼓励旅游商品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丰富旅游产品,满足游客和市民的需求。推动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对供销社系统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点)实施连锁配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调整商品结构。鼓励引导我省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名牌产品”,持续开展“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工作。保护并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鼓励零售商自有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闽货市场拓展,扩大销售渠道,继续开展闽货华夏行活动,在全国区域中心城市举办福建名优特商品专场展销会,进一步提升福建商品知名度。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升级改造可追溯信息监管系统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运行效率,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鼓励和引导追溯企业建立专卖店或销售摊位,推动可追溯作为水产品和农产品准入市场的要件之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发展方式

(一)服务企业创新。依托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行业中介组织,采用服务购买方式,提供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等一体化支撑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优化管理体制、构建新型零供关系、增强服务体验等创新转型。鼓励医疗器械零售连锁化经营,鼓励在大型公共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自动销售医疗器械机或具有按产品温湿度单独储存空间的自动售货机销售二类、一类较低风险的家庭自用型医疗器械产品。积极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支持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和商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支持邮政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丰富现有省寄递业实名收寄验视监管系统功能,利用大数据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对接省物流信息平台,为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消费者提供动力资源、快件跟踪等一站式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促进跨界融合。支持实体零售线上线下融合,建设一批面向全国、覆盖全产业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和闽货网上专业市场。推动零售企业信息化和大数据改造并向平台企业转型。支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商贸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内贸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具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推动同线同标同质工程,主动承接国家质检总局下放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审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部署进一步优化检疫审批程序、缩减检疫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零售领域利用外资水平,引入资本、技术、管理。继续从贷款贴息、前期费用、资源回运、投资和人员保险等方面支持企业“走出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网点规划。统筹考虑城乡人口规模和生产生活需求,制定(修编)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强部门间的流通规划衔接协调和工作会商,建立城市大型商业设施用地出让和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听证论证制度。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明确新建社区的商业设施配套要求,利用公有闲置物业或以回购廉租方式保障老旧社区基本商业业态用房需求。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盘活现有商业设施资源,减少公有产权商铺转租行为,有效降低商铺租金。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国土厅、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进简政放权。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和企业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便利化改革。深化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为实体零售市场主体提供低成本住所(经营场所)。放宽经营范围用语表述,允许实体零售市场主体既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经营项目。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取消投资额30万(含)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取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精简部分项目受理材料,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办公场所和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公共娱乐场所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由计算机制作、能真实反映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为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提供便利措施。在限制通行路段和时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配送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对城市配送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在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放行;对城市配送车辆在配送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调查取证需要扣留车辆的,在对车辆所载货物重量、体积进行核实后,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自行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允许品牌连锁便利店现场制售熟食和设置便民药柜的政策,出台实施细则。企业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直营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企业总部办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材料以及该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介绍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快递等行业推行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改革,简化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杜绝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或变更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对连锁企业要求变更为非企业法人门店的,简化证照变更手续,其中,对仅公司名称变更的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经书面审查,可依法核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仅公司名称变更的,若建设地点、规模、性质和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更,原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仍然有效;对仅公司名称变更的,不涉及许可条件变化的,可根据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证件直接换发新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促进公平竞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托省级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建立覆盖线上线下的企业及相关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机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销售普通商品零售门店的重复检查。加强省市监管部门工作沟通,避免对同一零售门店1天内多次抽检,或者连续几天抽检,减轻超市等零售终端检查风险和压力。同等对待大型连锁企业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贸市场),杜绝抓大放小现象。对零售环节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在商品票证齐全且商家无过错的情况下,公开通报时合理确定生产者、经营者责任义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公共服务。加强家政服务业等商贸服务领域标准研究,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厦门市、三明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抓紧制定我省重点领域电子商务标准,引导企业提高标准应用水平。加强零售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反映零售业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把握开发节奏、科学配置商业资源。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设多层次零售业人才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能力。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规定。零售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并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零售企业使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开展商贸企业自主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落实国家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方案,切实减轻零售企业和商户经营成本负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厦门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省级财政继续统筹资金支持内贸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支持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保障市场秩序规范有序,推进商贸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将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纳入各级政府产融合作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坚持小额便民原则的基础上,与零售企业合作发展二维码支付,鼓励依法合规提供网上销售支付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大型零售卖场布放自助终端设备,建立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良好支付环境。积极发展并购贷款,支持传统零售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丰富经营业态,加快转型升级。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对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及时予以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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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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