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闽政办〔2016〕2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公立医院:

《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6  

 

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保委)的运行与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16117号)、《关于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闽政办网传〔20162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医保办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闽委编〔2016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医保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医疗保障工作。

第三条  省医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保办)负责本规程的实施工作。省医保办设在省财政厅,相对独立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医保委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省医保委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省医保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医保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推进全省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

(二)审定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三)审定全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

(四)审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方案;

(五)审定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六)审定全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

(七)决定其他医疗保障重要事项,负责办理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医保委主任负责主持医保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的授权委托,可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省医保委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省医保委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认真执行省医保委决议、决定;

(三)不得泄露省医保委会议讨论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省医保委成员身份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遵守省医保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省医保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征缴(拨付)、支付和管理,承担省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谈判、调整,承担与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谈判和确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承担省级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承担省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医疗费用的稽查稽核,监测、调控相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

(七)负责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省医保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省医保委会议制度

第九条  省医保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省医保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条  省医保委全体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视情况可召开省医保委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省医保委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省医保委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决定全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谈判调整、药品耗材联合采购配送与结算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等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听取审议省医保办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省医保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省医保委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研究事项,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省医保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省医保委会议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被委托人应当遵守本规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省医保办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和报批,以及会议通知、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查。

第十五条  省医保委或者省医保办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保证省医保委决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六条  省医保委公文包括:省医保委文件、函、会议纪要和省医保办文件、函、会议纪要等。

第十七条  以省医保委名义行文的,由省医保委主任签发,经授权亦可由副主任签发。以省医保办名义行文的,原则上由省医保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可报省医保委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医保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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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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