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
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

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方案

为做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地方立法体系建设,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在研究基础上制定生态文明地方立法保障规划。通过规划的指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地方立法体系。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有关高校

(二)为促进和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在省法制办会同华侨大学研究《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课题项目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性、综合性法规制定进度,争取2017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华侨大学、省发改委、省直相关部门

(三)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推进修订进度,2017年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法制办

(四)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探索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育修复、生态保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赢的新模式,启动《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福建省保护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条例》(修订)的立法前期工作,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争取2017年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法制办

(五)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抓紧制定出台并贯彻落实《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保该办法有效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法制办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列入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条件成熟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法制办

(七)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推动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列入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2017年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法制办

(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研究《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列入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争取在2017年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晋江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九)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做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法制办

(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推进美丽福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法制办

(十一)加强海洋生态建设和保护,构建海洋生态安全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法制办

(十二)科学保护气候资源环境,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建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法制办

(十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作用,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法制办

(十四)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做好《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工作。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

二、根据需要申请暂停实施部分法律、行政法规

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需要在我省暂停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按法定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法制办

三、推进生态领域执法体制改革

(一)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水环境流域等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动在生态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集中林业、农业、环保、水利、交通运输等处罚权。构建流域内涉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治理机制,使重点领域治理走向法治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相关部门

(二)各级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健全水环境流域等领域的联合治理与执法机制,统筹组织林业、农业、环保、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生态领域开展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水环境流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三)充分整合森林公安、治安、刑侦等执法力量,加大森林、大气、水、土壤、海洋、矿产等领域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侦办力度。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直相关部门

(四)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立体保护、全方位保护制度,健全完善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直相关部门

(五)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理顺改革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编办、省法制办

四、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一)办好各类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层级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类行政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得到有效过滤和化解。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支持司法审判和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的应用,加强生态环境案件行政应诉工作,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支持生态公益诉讼活动。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法制办等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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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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