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303线屏南界至建瓯
柳坑(屏南界至玉山段)公路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442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省道303线屏南界至建瓯柳坑(屏南界至玉山段)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瓯政〔2016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64.4108公顷(其中耕地12.1494公顷)、未利用地0.83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瓯市玉山镇东山村水田0.3347公顷、园地1.6894公顷、林地0.8784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9公顷,岭后村水田3.8895公顷、园地1.2809公顷、林地13.7632公顷、其他农用地2.00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17公顷,玉山村水田0.7996公顷、园地2.6282公顷、林地4.0762公顷、其他农用地1.03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8公顷、其他土地0.1104公顷、未利用土地0.0537公顷,榧村村水田7.0911公顷、旱地0.0345公顷、园地2.9383公顷、林地18.4842公顷、其他农用地3.33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78公顷、未利用土地0.421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5.139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3921公顷、其他土地0.24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5.776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省道303线屏南界至建瓯柳坑(屏南界至玉山段)公路建设用地。

二、建瓯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瓯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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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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