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418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厅《关于申请南安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6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27.2225公顷(其中耕地24.9393公顷)、未利用地1.67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石井镇岑兜村水田4.1742公顷、旱地4.2548公顷、园地0.0881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0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04公顷、其他土地0.0403公顷,溪东村水田7.501公顷、旱地8.7318公顷、园地0.0041公顷、其他农用地1.51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2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377公顷、其他土地1.146公顷,淗江村水田0.2775公顷、其他农用地0.2825公顷、其他土地0.4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9.547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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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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