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业办公室
关于在校大中专学生保留承包地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7〕7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农业办公室《关于在校大中专学生保留承包地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校大中专学生保留承包地的报告
省政府:
最近,有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向省委、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给学习和家庭生活造成困难,要求保留承包地。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意见如下:
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我省多数地方采取按人口承包耕地的办法。农民承包的耕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保障农民口粮和经济收入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尚无独立的经济收入,而且费用还相应增加,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对以耕种土地为家庭主要收入的农户来说,直接影响其家庭经济收入,给维持学生上学造成困难。我们认为,为了支持农村青年外出学习深造,对大中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要收回其承包地。已收回承包地的地方,应妥善处理,有机动田和可调整地的,应重新调整安排其承包地;确实无地可调的,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至于承包地的农业税和承担的提留统筹费等应尽义务,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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