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公司(大集团)分产值、
分税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7〕2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结构,鼓励企业打破地区和行业的界限,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实施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战略,现就大公司、大集团分产值、分税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地区联合兼并组建大公司、大集团,鼓励以资产折价入股,确定省、市、县之间各方的投资比例,享有相应股权。

    二、跨地区的大公司、大集团,其产值统计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先统后分。跨地区的大公司、大集团的产值据实报当地统计局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在此基础上,由省统计局按投资股份比例一次性分解调整统计各地区产值数据。

    三、跨地区的大公司、大集团,税源分享,执行以下原则:
    (一)不影响现行省对地、市、县财政体制执行的原则;
    (二)税收属地交纳的原则;
    (三)按股权分配的原则;

    四、大公司、大集团的流转税及其地方税种,按属地原则交纳。属于松散型管理的,由集团内部各企业向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分别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并按原预算级次组织入库;对集团内部统一作价、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的紧密型大公司、大集团房产税、车船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由集团内部各企业就地缴纳;流转税原则上在各企业所在地交纳,在企业所在地交纳有困难的由总公司负责计算全公司应纳税款,按股权比例分别通知各下属企业就地缴纳。

   五、大公司、大集团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先分后税”,企业年终实现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别汇往相关联企业,由相关联企业并入企业利润一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所得税按规定的级次直接缴入总公司或集团总部所在地的财政金库。

    六、新组建的大公司、大集团,属于省参股投资且控股的,其总机构的税收由省税务机关直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地区之间组建的大公司、大集团,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缴库办法,比照本规定中四、五两条执行。

    七、投资比例,由有权机关确认,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备案。投资比例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报备。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监督企业按投资比例汇解税前利润,对故意改变比例关系,而少缴的利润,一经查出,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

    九、实行分产值、分税利的大公司、大集团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