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来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转划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团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两大集团公司。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和两大集团公司要紧密配合,抓紧做好交接工作,争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5月12日,国办发[1998]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对被撤并部委所属高校的调整,将按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高校的布局结构,有利于促进这部分高校的长远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在调整期间,学校的领导班子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原学校主管部门的相应机构还应切实负起责任;各地的教育部门也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部分高校的稳定和平稳过渡。各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照常进崐行。1998年招生计划已经下达,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保证计划的完成。调整工作涉及面大,各地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有关的各项工作。(5月14日,国办发[1998]16号)

  海关总署通知,任命赵民、陈能庚为福州海关副关长。(4月9日,署人[1998]18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不宜将汽车维修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停止征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鉴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已经公布取消,不宜再将汽车维修行业纳入现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变相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取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后,交通部门履行汽车维修业及维修市场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所需经费,已列入政府行政编制的,交通部门可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通过正常经费渠道给予解决;属于事业编制的,在机构改革以前可暂从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列支。请交通部对各地交通部门取消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有的地方已将汽车维修行业纳入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纠正。(5月7日,财综字[1998]48号)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1、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情况。2、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情况。3、执行课程计划情况,包括执行《关于推进素质教育调整中小学教育课程内容、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意见》的情况。4、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情况。督导检查的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逐级检查的方式,并以自查为主。各省要有计划地对市(地)、县(市、区)两级进行检查。教育部将组织国家督学对省级进行抽查。本次专项督导检查从1998年5月开始至1999年年底结束。今年和明年上半年以县级自查为主,省、地两级进行抽查。教育部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国家督学对省级进行抽查。督导检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此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以省级组织为主,请各地认真部署,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为使这次专项督导检查能在落实教育经费政策和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产生实效,各地要加强自查环节和调查研究。请省、市两级在加强对县级自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项调研;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要同“两基”的实施和推动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全面部署,认真做好。(5月13日,教督函[1998]1号)

  国家环保总局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方案》提出,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公布限期淘汰污染严重的小火电机组名录,关停、限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名录,以及其他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格审批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所有新建、改造排放二氧化硫的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区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允许排放指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的管理,监督工业污染源2000年达标排放计划的实施。强化对现有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在“两控区”内实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推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经济政策:大力推行低硫煤、洗精煤和其他清洁燃料的使用,提高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到2000年,“两控区”内城市民用炉灶禁止燃用原煤,改用其他清洁燃料。二氧化硫排放重点行业在制订本行业产业政策时要提出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推行清洁生产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发[1998]6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崐工作。健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络。积极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科技、宣传和培训工作。(4月24日,环发[1998]27号)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组长:温家宝(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刘成果(常务副组长,农业部副部长)、马凯(国务院副秘书长)、刘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刚(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李延龄(财政部副部长)、尚福林(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成员(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农业部单设办事机构,高鸿宾任办公室主任。(5月18日,国办发[1998]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规定》指出: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人事冻结。库(站)领导、职工暂停调整、调动、补充和提职。库(站)的内设机构暂停调整。对拟划转库(站)实行财务冻结,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以199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帐面数额为准,库(站)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偿划出,帐外资产也不得划出,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债务划入。应由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库(站)的各项补贴,要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欠拨的补贴,要全额补足。库(站)代地方中转的粮油,有关企业要及时承付货款和中转费。地方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在财务冻结用于库(站)发展的资金,不得抽回。库(站)对外投资和与其他企业联合投资开发的项目,要依法维护应有的产权,并按规定分配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库(站)为其他企业转借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粮油库存冻结。经会审不予划转的库(站),按有关通知解除人、财、物冻结。审计部门对拟划转库(站)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计。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划转库(站)条件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办理划转库(站)的批复手续。划转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站)的工作,于1998年底前完成。(5月19日,国办发[1998]2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政府必须加强对省域城市化与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领导,抓紧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同时,要充实规划力量,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机制,保障规划实施。各省、自治区要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面向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必须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注意控制人口、保护耕地和避免重复建设。要充实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切实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城镇密集、城市与城市之间发展建设中问题比较突出的省、自治区,还应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抓紧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发展和布局规划,重点协调城市之间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区域发展全局的问题。对于省域内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其他关系全地区整体发展的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5月14日,建规[1998]108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取缔关停“15小”的总体要求是:在取缔、关停“15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率,遏制死灰复燃势头。其总体目标是:一般地区“15小”取缔、关停达标率达100%,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困难地区达85%,但人口稠密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大江大河、公路铁路沿线要达到100%;死灰复燃的再次取缔、关停率达到100%。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逐级负责。对“15小”企业要逐一落实,坚持标准,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严厉查处漏网和死灰复燃的“15小”企业。要强化考核,把取缔、关停“15小”作为环保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公布禁止兴办的产品、项目名录,坚决杜绝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的产生。对于禁止兴办的项目,工商部门不予发照,金融部门不予贷款,有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对无证无照的“15小”厂、点,各级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地、市县环境监理部门对取缔、关停的“15小”监督频次崐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拟继续对1997年未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对1997年已检查的省份也要进行抽查。检查中将继续把取缔、关停“15小”的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对《决定》贯彻情况的检查中,对取缔、关停“15小”和查处死灰复燃的情况要组成专业小组,进行专项自查。对所查地市“15小”的检查数不得低于其总数的20%,其中随机抽查数不得低于检查数的50%。(5月20日,环发[1998]61号)

  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预选名单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快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将1998年通过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方式上收200亿斤左右仓容的原已储备中央专储粮的粮油仓库,作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福建省拟划转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预选名单:福州东郊国家粮食储备库、三明粮库、漳州岱山国家粮食储备库、邵武国家粮食储备库、厦门粮油进出口接运公司。(5月26日,计市场[1998]949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从6月份起开展这项工作。清理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明文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原则: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从严审批,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时间要求:1998年10月底以前完成全面清理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逐项落实。同时,各地对“切一刀”的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狠抓落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中央《决定》规定取消的项目必须一律取消;中央及各地宣传取消的项目要真正落实到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已被取消的项目,凡发现继续收费,属顶风违纪,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5月28日,国经贸传[1998]30号)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1998年和明后两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这一时期的工作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以纺织行业为突破口,推进特困行业的解困扭亏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切实抓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继续做好煤炭、兵器等困难行业的解困扭亏工作。二、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三、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四、搞好大的,放活小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继续搞好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和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动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的流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企业改组和联合要尊重经济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尊重企业意愿,防止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要防止和纠正用行政手段拼凑“大集团”,片面追求扩大规模等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中,不搞“一刀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要防止和纠正强迫职工入股等错误倾向,也要防止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在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要落实债务责任,决不允许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五、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千方百计实施再就业工程。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岗职工,一定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六崐、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在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上,要集中财力,重点扶持领导班子好、转换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逐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加强和完善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投融资的风险责任,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以结构调整为重点,推进已规划项目的实施。积极引进关键技术,促进重点行业上水平。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抓好技术创新企业和城市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加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资减债,充实企业资本金。八、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九、加快各项配套改革的步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尽快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系。推进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十、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5月16日,国经贸企[1998]284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海洋灾害预测意见的函 预计1998年我国沿海灾害性风暴潮发生次数将比1997年偏多。6至10月份将发生4—5次灾害性风暴潮,东海沿岸1—2次,南海沿岸2—3次,主要影响岸段为广东、广西、海南,其次为福建、浙江、江苏、上海沿岸。1998年华南沿海将出现较大的灾害性台风暴潮,北方黄、渤海沿岸台风和温带风暴潮过程影响较小。1998年中国海4米以上灾害性巨浪将比一般年份偏小,台风巨浪主要发生在南海。预计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渤海及黄海北部冰情为常年或常年偏轻。1997/1998年的厄尔尼诺事件正处在衰减阶段,预计这次厄尔尼诺现象将于今年7至8月份结束,下一次厄尔尼诺现象可能在2002年前后出现。(5月27日,国海监发[1998]225号)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保全工作,严禁包庇和纵容改制企业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工作,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各金融机构要坚决执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防止改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支持、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要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6月5日,国发明电[1998]4号)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朱容基(国务院总理);副主任: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郭树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曾培炎(国家计委主任)、蒋祝平(湖北省省长)、肖秧(原四川省省长)、蒲海清(重庆市市长)、陆佑楣(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甘宇平(重庆市副市长);委员:(略)。(5月26日,国办发[1998]2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6月11日,国发明电[1998]5号)

  外经贸部关于确保第二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举办成功的函 第二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将于1998年9月8日—12日在厦门经济特区举行。为使第二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圆满召开,充分体现洽谈会的全国性等特点,保证中外客商集中时间和精力到会洽谈,洽谈会期间,在福建省境内的其它城市及厦门周边地区不得举办类似的洽谈活动。(5月29日,[1998]外经贸资促函字第318号)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公务员普通话大赛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教育部、国家语委、人事部、国家广播影视总局、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决定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公务员普通话大赛。本届大赛定于1998年10月下旬在广州市举行。本届大赛设朗诵、演讲、计算机拼音输入汉字、知识竞赛等4个比赛项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组1个代表队,特邀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和东道主广州市各组1个代表队,每个代表队4人,其中领队1人,参赛选手3人。各代表队领队应为副厅级以上干部。参赛选手必须是在职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副处级以上干部。(5月21日,国语[1998]34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中办国办信访局、人事司、行政司。(6月6日,国办发[1998]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外事事务的办事机构,同时承担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责。职能调整 撤销原挂靠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中国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其人员并入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国务院外事办设3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外事管理司、政策研究司。(6月8日,国办发[1998]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  加强扶贫攻坚工作力度。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既定的方针政策,坚持各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重视多年来创造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有新的发展、新的创造和新的提高。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政府,务必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确保完成1998年本地的扶贫攻坚任务。千方百计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国务院决定,1998年新增扶贫资金3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按中央的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级政府应当动员地方财力、集体和群众及社会各界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包括劳务),加大扶贫投入的力度。加快1998年各项扶贫资金的拨付进度。原有扶贫资金务必在6月底以前全部下达到县,并尽快落实到贫困乡、村、户;新增扶贫资金务必在7月份下达到县,并抓紧落实到贫困乡、村、户。同时,要切实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期严格审计。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狠抓扶贫到户。要有效地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就必须集中力量,集中资金,逐村逐户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998年2月在北京召开的扶贫到户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各种行之有效的扶贫到户经验,重点抓好小额信贷的试点和推广。坚持做好各级党政机关定点扶分同工作。党政机关联系帮助贫困地区的工作,必须按照党中内、国务院确定的“不脱贫不脱钩”的原则,继续坚持下去,不能松懈。政府机构改革后,定点扶贫任务不变。进一步做好东部13个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0个省、区的扶贫协作工作。东部各发达省、市要扩大帮扶的规模,提高帮扶的水平,落实帮扶的措施,重点支持与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继续保留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地方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保持稳定。(6月5日,国办发[1998]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体改办是协助总理办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事项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家经济体改委改为高层次议事机构,不再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经济体改办承担。国务院特区办并入国务院经济体改办。体改办要加强对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跟踪反馈的职能,不再承担各部门体改方案制定和指导具体实施工作,不再负责指导、协调各类改革开放的试点,不再组织制订有关经济法规。调整后的职责是:组织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办理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跟踪调查改革开放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调查研究改革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关系重大的深层次和全局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调查研究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开展改革开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其他事项,承担国家体改委的具体工作。国家体改办设6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综合调研司、宏观体制司、产业与市场体制司、经济特区和开放司、国际体制比较司(外事司)。(6月9日,国办发[1998]3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加强人类基因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重要人类遗传资源严格控制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10日,国办发[1998]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 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内设7个职能司(室):办公室、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安全监管司、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6月11日,国办发[1998]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设8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财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译审和外事司。(6月11日,国办发[199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职能调整: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旅游局设6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 规划发崐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6月12日,国办发[1998]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侨务工作的办事机构。职能调整:原承担的协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内设6个职能司:秘书行政司、侨政司、国外司、经济科技司、文教宣传司、人事司。(6月12日,国办发[1998]38号)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俄边境旅游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业务。《细则》所称的中俄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旅游活动。国家旅游局是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参游人员的出境审批、证件发放管理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与中俄边境旅游有关的公务时违法、违规、违纪,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6月3日,旅办发[1998]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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