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7〕7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自建保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树立保安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自建保安组织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组建的保安组织(下称自建保安组织)是维护本单位生产、生活秩序,保障本单位内部安全的群众性安全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辅助力量。为加强我省自建保安组织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建保安组织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组建。需变更建制或撤销,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或备案。本规定前已建立的各单位保安组织,应按本规定补办报批手续。条件尚不具备组建保安组织但又需要保安服务的单位,可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提供保安服务。
二、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所有保安人员,均应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人员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富 余人员中调配,并接受岗前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岗保安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星期。保安人员的聘用变动(含合同期满、自动离队、劝退、解雇、开除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着统一行业标识服。可以由公安机关核发非杀伤性防卫器械,但不得配备枪支、手铐等警械。
四、自建保安组织的工作范围只限于本单位内部的保安活动,禁止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和对外营业。
五、保安人员在执勤时遇有可疑人员应进行盘问,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有配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维持秩序、提供情况的责任,但无查处权;对本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提出建议,配合整改。
六、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勤,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罪犯,违法乱纪。
七、保安服装、标志和证件为保安人员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使用。凡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自建保安组织,不得以“保安”名称进行活动,其人员不得着保安标志服,也不得着类似保安和军、警的服装,不得持有保安人员证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公安机关应责其限期整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收缴其服装、标志和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
八、保安业务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建保安组织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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