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
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308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第0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4〕3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3.0012公顷(其中耕地26.2918公顷)、未利用地0.2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罗山街道梧垵社区水田1.7628公顷、水浇地1.0147公顷、旱地0.9121公顷、园地0.593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公顷,樟井社区旱地0.0786公顷、园地0.0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公顷,永和镇坂头村水田2.2077公顷、水浇地4.6942公顷、旱地6.7754公顷、园地0.6859公顷、其他农用地3.1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17公顷、其他草地0.0013公顷,山前村水浇地3.0432公顷、旱地0.07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12公顷,英墩村水田1.1102公顷、水浇地1.7461公顷、旱地2.869公顷、园地1.248公顷、林地0.18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09公顷、其他草地0.059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673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212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885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1、3、9号地块部分面积7.5971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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