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基本单位清查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19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省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大量增加,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变化频繁,统计调查对象日趋复杂。现有的统计调查体系由于受统计范围不全和统计总体不清等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为加快统计改革,全面推行抽样调查方法,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政府决定进行一次基本单位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清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各类单位底数,掌握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抽样调查样本框和统计单位名录库,为加快推行抽样调查、搞准统计数据打下基础,也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提供重要基础依据。

  二、清查的对象和内容。清查对象为所有的法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内容为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 、基本属性和基本活动情况,包括单位代码、经济组织形式、所属行业、企业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等。

  三、清查工作的进度安排。基本单位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3月31日。清查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2001年5月底前完成调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1年6月底前建立省、地(市)、县(市、区)三级企事业单位名录库及其日常维护更新制度。

  四、清查的费用。这次清查基本单位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基本单位清查机构要本着节约原则,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五、清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基本单位清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和支持。全省基本单位清查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省编办、工商局、民政厅、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帮助协调解决清查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清查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的方式,各级统计、机构编制、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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