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国有企业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
闽政办〔1997〕9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从单纯的企业内部改革走向了全面、配套的改革阶段。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当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国有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现象极为突出,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败坏了党风,损坏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企业反映非常强烈。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专项工作。为此,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专项协调小组,拽导全省治理向国有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认真地抓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工作,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6月2日颁布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凡是未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委联合审批比的各种收费项目应一律停止征收,并将其收费项目清理情况上报省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专项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另发)。凡已经省政府和有权机关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收费时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国家或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标据。
三、专英治理工作按照“先停后清”的原则,对未经省政府或有权机关(国务院崐或各部委的规定除外)审批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停止。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任何组织、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国有企业收取赞助或进行摊派。否则一经查出,所收款项立即退还企业或上交财政,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各地要求保留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意见,由同级财政、物委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政府或有权机关复核后方可开征。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成立“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从组织上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