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
精神切实做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闽政〔1998〕1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贯彻落实, 态度坚决、行动迅速,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传销经营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禁止, 传销企业停止传销经营的善后工作正在深入进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精神, 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必须深刻地认识到禁止传销经营是关系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把禁止传销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统一布署,稳妥实施,按照“宣传教育、打击犯罪、引导转制、维持秩序、维护稳定”的要求, 认真细致地抓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工作,把国务院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继续加大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基础上, 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仍在地下或暗中进行的各种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原经核准的传销经营企业, 发现有违反国务院通知规定,继续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经营活动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 走私产品等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对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形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的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税务、海关、内贸、外贸、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与督促传销企业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履行合同,有序地办理传销人员退货、退款, 防止传销企业在禁止传销以后转移资金与物资,逃避债务,把责任推给政府和社会。公安部门对传销业主故意卷款潜逃的, 要依照法定程序,绳之以法。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外经贸与内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引导、 帮助和支持传销企业做好转制工作。认真做好对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工作,引导企业平稳转变经营方式,在国务院通知规定的10月31日时限之前完成转制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经营传销的外商投资企业, 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转制为连锁商业企业内资传销企业也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转入正常的门店经营。

  公安部门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活动,或借机聚众闹事,进行打砸抢等扰乱社会秩序或刑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稳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开展禁止传销经营和打击非法传销经营活动的工作, 加强对传销企业资产流向的监测,防止传销业主携款潜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传销危害性和查禁必要性的力度。通过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扩大教育面,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的严重危害,增强抵制传销经营活动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查禁传销经营工作, 使禁止传销工作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为禁止传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 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工作要认真细致,防止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各地在禁止传销经营工作中,应及时通报情况,特别是遇到突发性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各地还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在开展查禁传销经营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经验,要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禁止经营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保证按时完成国务院规定的停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工作任务。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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