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政办〔2001〕3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1]5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闽政[2000]文417号)的有关规定, 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呈报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正确使用公文文种,请示和报告不能混用。上报文要按格式要求,在公文规定位置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应是公文制发机关主要负责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联合上报文也应标注会签人姓名,参签人亦应是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示负责。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除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以外,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及延时反馈回复的期限。对其中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三、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协调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参与人员应代表本部门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主动 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 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各部门对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事项。除了应当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254号)有关规定,还应当参照本通知上述要求办理。

  四、各部门需要请示省人民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 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 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必要时将进行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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