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闽政〔200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纲要》的学习宣传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采 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明确《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按照《纲要》提出的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的指导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的原则,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各项措施,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确保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结合《纲要》提出的生态保护目标要求,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的生态环境现 状调查方案,组织好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按照五江两溪(即闽江、九龙江、鳌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 综合整治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纳入本地区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各年度工作计划。

  五、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力度,巩固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果。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生 态 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工作,提高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水平。要加强农 村面源和非工业点源污染防治,认真做好小城镇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把我省农村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文见本刊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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