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
省计委关于贯彻国家停止执行
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8〕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
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2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物委、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电力厅等部门对历年来我省制定的涉及买用电权、控制非生产用电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根据我省电力供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项贯彻意见:

  一、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当时电力供应紧张的实际情况,省政府于1993年以闽政[1993]综357号“关于同意省电网出售用电权的批复”,同意省电力局、省经委闽电计[1993]980号“关于呈报《福建省电网出售用电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随后,省电力局、省经委先后以闽电财[1993]1390号、闽电生[1994]167号颁发了《福建省电网出售用电权实施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电网出售用电权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地(市)、县供电局具体实施。自实施出售用电权以来,全省共计认购用电权96160千瓦(其中:厦门局认购11660千瓦,泉州局认购63850千瓦,莆田局认购19050千瓦,南平、漳州局分别认购800千瓦),共筹集资金19232万元,用于电源点的建设,并于1994年下半年开始兑现用电权。按文件规定,各地买用电权的资金于1999年下半年一次归还本金。

    为贯彻国发[1998]32号文的精神,立即停止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办法),并由省电力局对买用电权的单位进行清理并筹集资金,于1998年底前,将各地认购用电权的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给认购单位,同时将清理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省经委、省计委以闽经能(1987)477号、闽计交(1987)095号联合下达了“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非生产用电实行计划、指标管理,超计划加价收费;此外,厦门市还于1995年起至今对城乡民用电实行分档加价的收费办法。鉴于目前我省电力生产已能较好地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停止执行闽经能(1987)477号、闽计交(1987)095号《实施细则》中非生产用电一章,并停止执行厦门市城乡居民用电分档加价的收费办法。

    三、停止执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的规定

    此项规定已由省电力局以闽生电[1998]0491号“转发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执行若干限制用电规定的通知”实施,停止执行有关限制用电及超计划指标惩处的管理办法,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用电工作的通知(闽电供[1984]947号);关于加强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管理办法(闽电生[1989]943号);关于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处理意见的通知(闽电生[1992]1201号);关于印发《局属发电厂超计划电量指标留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电生[1993]926号);印发《关于非统配电确保兑现的供电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电生[1994]816号);关于颁发《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能[1995]303号)。今后要加强各发电厂的生产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供电质量的前提下,电力供应应从计划用电改由鼓励用电,同时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和负荷预测工作,搞好供电服务,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尽量满足各类用户的用电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此外,我省从1986年开始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经过两次调整,现在我省高峰、低谷、平时段各为8个小时,并将低谷时段的用电由原来按基价下浮50%调整为下浮60%。今后将根据电网电量不断增长及用电结崐构变化的情况,不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使之划分更科学合理,实施水的情况,1997年我省对高耗能的企业,根据当年来水情况,面更广。同时针对我省水电比重大,每年丰水期都存在弃降低其丰水期用电价格,以增加其用电,减少弃水现象。今后我省将逐步扩大丰水期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面,对列入产业结构和支柱产业发展的企业实行丰水期优惠电价,开拓新的电力市场增长点,促进支柱产业的发展,拉动全社会经济增长。

    四、继续加大整顿农村电力市场力度,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同时,拟逐步推行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政策。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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