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机关发文

省政府批复 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机构确定为相当副厅级。(闽政[1998]文453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一、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还贷基金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养护、改建的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自觉缴纳公路规费。二、各级交通稽征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三、凡漏缴、欠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交通稽征工作,切实保障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闽政[1998]文470号)

省政府关于失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暂停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文404号《关于失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暂停执行。失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仍由劳动部门负责,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认真负责地做好失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闽政[1998]文471号)

省政府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同意莆田县为我省农村水利初级电气化县。(闽政[1998]文47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一、端正思想认识,坚持实事求是。二、严格执行统计法规、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排除干扰,认真按制度办事;要以年报数据质量为中心,做好统计年报工作;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现象。对统计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三、切实稳定统计干部队伍。年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要抽调统计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已被抽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要尽快返回统计工作岗位;要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尤其是要大力加强乡镇统计力量,确保源头统计数字质量。四、切实加强对统计年报工作的领导。(闽政办[1998]22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政务督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决定授予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劳动厅办公室等9个单位为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授予林跃峰、邓志杰、洪水川等37位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先进个人。(闽政办[1998]22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福泉高速公路上设立通行费征收站的批复 同意在福泉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出入口处设立福州、兰圃、宏路、渔溪、涵江、莆田、仙游、泉港、驿板、惠安、营前(先设在福州下洋)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所征费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福泉高速公路还本付息,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征收期限至还清贷款本息止。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另行下达。(闽政办[1998]237号)

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福州市政府同意福泉高速公路福州至兰圃、营前路段(一期工程)于明年1月1日通车后,暂实行开放式收费。征收站点设在福泉高速公路福州起点处,征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至福泉高速公路全线贯通统一收费为止。征收所得归福州市,专项用于福泉高速公路福州段的建设。(闽政办[1998]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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