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市政和县
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32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政和县城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的请示》(南政综〔2014〕16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政和县珠山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宝岭水库库区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若遇村道则以村道为界,不含村道)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宝岭水库大坝至上游6500米(白石溪小桥)水域及其两岸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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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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