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
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9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1999年4月16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号《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办法: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周转金的方法、步骤

  整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8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底前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帐目;回收到期借款;对部分“保留债仅、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呆帐和转增国有企业资本金;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等。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的时间,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底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在省财政厅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省政府。

  (二)各地、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财政、银行和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
立即纠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四、关于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各地、市、县本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
资金具体实施意见
(福建省财政厅1999年4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号《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原则

  1、全面清理整顿,所有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除外);
  2、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单位预算结余安排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基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是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三、处理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

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目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1、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银行帐户。2、省级各部门有偿使用收回资金,需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使用。其中,属省财政历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及收费,原则上可按原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其他有偿使用收回资金(省政府批准专项使用的除外)可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经批准也可少量用于弥补单位预算经费的不足和年决算历年欠帐。3、地市县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4、省级、地市县各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

  四、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1、各地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看待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部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2、省级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由省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具体由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地市县各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由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真正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4、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安排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查清理阶段
   主要内容: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该阶段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帐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帐户一律只进不出。并将截止到1999年5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含文字报告和数字材料。数字材料填报、汇总要求详见附表),于1999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厅。
   时间安排:从1999年1月1日起至7月底。

  2、重点检查阶段
   主要内容: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
   时间安排:1999年8月1日到1999年12月。

  3、整顿阶段
   主要内容:重点是做好借款清收工作,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继续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可比照省财政厅《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闽财预字[1998]036号)规定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时间安排:2000年1月1日至9月底。必要时可延长到2000年底。

  4、总结阶段
   主要内容:依照本通知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的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   时间安排: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附件:(略)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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