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
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闽政办〔1999〕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辆剧增,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在全省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汽车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厦门市已从1998年10月1 日起率先在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后应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成果。
二、自1999年6月1日起,全省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三、自1999年6月1日起,我省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公共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四、自1999年6月1日起,我省石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
五、汽油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 在全省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间,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牌号的汽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络,为用户提供便利的加油条件。
六、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运输、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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