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邵武市苦竹湾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35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邵武市第二饮用水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南政综〔20141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划定邵武市苦竹湾水厂水源保护区,现就划定范围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越王大桥富屯溪断面上游1320米处至2289米处范围内的水域以及现苦竹湾水厂办公室(东经117°2707.8″,北纬27°2126.0″)半径700米范围内(东面以富屯溪为界,不含富屯溪;西南面以316国道为界,不含国道)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越王大桥富屯溪断面至上游5180米处(富屯溪闽能邵武发电公司取水拦河坝下)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现苦竹湾水厂办公室(东经117°2707.8″,北纬27°2126.0″)半径1085米(东面以富屯溪为界,不含富屯溪;西南面以半径1085米圆圈附近分水岭为界)范围内的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范围。富屯溪左岸(指面对下游左侧沿岸),以现苦竹湾水厂办公室(东经117°2707.8″,北纬27°2126.0″)为中心半径1085米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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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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