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关于建立
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信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8日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机制的意见
省经信委
(2014年10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保障我省天然气稳定供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建设,提高供气能力
结合我省能源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天然气项目,加快推进管网建设和接收站等项目建设,形成进口液化天然气和管道天然气两种气源保障,计划到2018年所有县市均能使用天然气。鼓励建设LNG接收、存储设施和车、船加气站以及城市应急储气设施,有效提高应急储备能力,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做好需求预测,保障供需基本平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结合本区域天然气管网建设、用户结构情况,做好用气需求预测。城市燃气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下预测和提出本区域分年度用气需求。天然气供气企业(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应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气需求预测基础上,做好分年度天然气供气和资源采购规划,落实气源,平衡好长期和中短期供气合同关系,优先采购优质优价天然气,满足全省用气需求,同时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或调整季度(月)采购计划,衔接好船期,保持合理库存,做到“长供有规划,增供有计划”,确保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
三、科学调度,建立有序用气机制
天然气运行调度应遵循“设施公平开放、省级统一协调、有利于市场化运作”原则。供气不足时应按照“居民生活(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公共服务—公交车和出租车—电网安全应急发电—不可中断工业用户—一般工业用户—省外用户—商业发电”的保供序列,启动有序用气计划,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当全省液化天然气库存低于警戒值时,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省里统一协调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分级保供和紧急调度等相关工作。
省经信委要牵头做好供气和年度燃气发电的计划安排,天然气供气企业和省电力公司应做好供气计划和燃气发电计划之间的调度衔接。省电力公司对燃气发电机组的调度方式应尽可能与天然气购销合同履行情况相衔接,合理安排燃气机组发电,落实年度燃气发电计划;当气源计划变更、预计对来气影响较大时,天然气供气企业应提前告知省电力公司,以便及时调整燃气机组发电计划,减少出现供气不足或溢罐情况。
四、发挥价格引导作用,优化天然气资源配置
针对我省进口天然气资源和用气结构的特殊性,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优化我省天然气资源的配置,预先提出年度资源配置指导计划,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通过价格引导,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体制,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五、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为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生态省战略,按照“量入为出、全省平衡、供需协商、市场运作”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工业企业实行“煤改气”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各地应根据气源、企业经济效益和节能环保等因素综合考虑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煤改气”工程。
六、加强设备维护,保障安全运行
天然气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加强管道的日常巡线,防止被占压或第三方施工损坏,及时制定天然气管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我省天然气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七、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工作实效
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成立省天然气调度协调小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我省天然气供需平衡及运行调度中的重大事项。其中: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天然气供需平衡和日常运行调度协调工作,牵头协调供需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全省天然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天然气建设项目;省物价局负责做好天然气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的供气成本核算,合理制定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并加强价格监管;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全省城市燃气发展总体目标,组织城市燃气企业做好城市用气需求预测和供应、实施城市门站和应急储存等设施的建设;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监管天然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省天然气调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全省天然气供需平衡和长期安全稳定供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把保障民生用气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稳步推进和实施本辖区的天然气项目,同时制定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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