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六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3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4103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2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16.2327公顷(其中耕地7.8886公顷)、未利用地0.19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仓山区盖山镇齐安村水浇地0.2303公顷、旱地0.1725公顷、园地1.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39公顷,建新镇其他农用地0.37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04公顷,东岭村水田0.4726公顷、水浇地5.0007公顷、园地0.1992公顷、其他农用地3.61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547公顷,凤高村水浇地0.0683公顷、园地0.2786公顷、其他农用地0.41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892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656公顷,江边村水田0.016公顷、水浇地0.7707公顷、旱地0.141公顷、园地1.722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056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301公顷,中截村其他农用地0.0297公顷,建红经济管理区水田0.001公顷、水浇地1.0155公顷、园地0.0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8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7.6945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2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4862公顷。核减4号地块部分面积0.6097公顷。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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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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