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永安市东坡水厂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4〕36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取消永安市东坡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明政文〔2014〕191号)收悉。鉴于永安市已于2010年5月起停止从东坡水厂水源保护区取水,且现有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及铁路水厂水源保护区等3个水源地取水供水,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同意取消永安市东坡水厂水源保护区。
三明市政府和永安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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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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