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培训和考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部门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林 沁
联系电话:0591-8786166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4日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二、考试内容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
(一)综合法律知识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1.《信访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1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4.《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6.《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17.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8.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3.《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4.《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二)专业法律知识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内容、时间、方式,由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需要确定,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考务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设区市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一)考试时间。为服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效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考试的形式,具体考试时间由设区市法制机构根据本地区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确定后,提前20天将考试时间和具体考试组织方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定;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需要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将考试方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
(二)报名方式及程序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1式2份,并粘贴1寸免冠彩色近照。
(2)提交相片。报名者另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1寸免冠彩色近照及2寸免冠彩色近照背面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单位名称。
2.资格初审。
各行政执法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3.报名信息汇总、审核。
(1)各行政执法机关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将报名者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单位《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1份(含电子文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2)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汇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其填写的专业考试类别是否正确、上交的照片是否注明报名者身份后,汇总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报名人员信息,填写本地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报名人员的《报名表》1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1张以及本地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1份(含电子文本),报送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名表》和照片按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位进行装袋。
四、考场组织
(一)考室要求。
1.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设施齐备、场所宽敞、监考老师认真负责的中学学校。
2.每个考室一般安排25位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考生人数,但每个考室最多不得超过30位考生(考试座位的安排见附件3)。
3.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4)。
4.考务组织机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考试组织方案应当于考前20日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定。
(二)准考证编排、发放。
准考证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排并发放。
准考证号共13位。前4位为年份,如“2015”代表2015年;第5至第8位为地区代码(各地区代码见附件3),其中第5、6位代表设区市,第7、8位代表所在县(市、区);第9至第10位为专业执法类别代码(各专业执法类别代码见附件5);第11至第13位为考生顺序号,不得重复。考试时,以考生顺序号安排考室、座位。
五、考题及考卷
(一)出卷。
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卷,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统一印制加封后,于考试前一天送交组织考试单位,按机密级材料保管。
(二)巡视组。
设区市法制机构与监察机关等部门,组成考试巡视小组。试卷由巡视小组在考试前1小时送达考场。巡视小组负责监督考场纪律、试卷安全、协助处置考场突发情况。
(三)评卷。
综合法律知识试卷的评卷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进行,考试成绩由设区市法制机构负责公布。
六、考试形式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试卷分为A、B卷。
七、考务费用
按照2013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考试确定的标准,每位参加考试人员的考务费用为53元。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2.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5.准考证区域代码
附件1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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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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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1寸免冠 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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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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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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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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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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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执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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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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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审 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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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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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1式2份,可复印使用。
2.“学历”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职务”
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执法单位名称”
必须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编制”填公务员、事业、
参公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
附件2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 历 |
职 务 |
出生 年月 |
编制 |
执法单位名称 |
考试 成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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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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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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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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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A |
附件4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无身份证或工作证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的答案应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试人员除在答题卡上填涂、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题卡或填涂(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室的,需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5
准考证区域代码
省 直:00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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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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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0100 |
鼓楼区:0101 |
台江区:0102 |
仓山区:0103 |
晋安区:0104 |
马尾区:0105 |
福清市:0106 |
长乐市:0107 |
闽侯县:0108 |
连江县:0109 |
闽清县:0110 |
罗源县:0111 |
永泰县: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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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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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0200 |
思明区:0201 |
湖里区:0202 |
集美区:0203 |
海沧区:0204 |
同安区:0205 |
翔安区:0206 |
|
宁德市: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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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0300 |
蕉城区:0301 |
福安市:0302 |
福鼎市:0303 |
霞浦县:0304 |
寿宁县:0305 |
周宁县:0306 |
柘荣县:0307 |
古田县:0308 |
屏南县:0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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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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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0400 |
仙游县:0401 |
荔城区:0402 |
城厢区:0403 |
涵江区:0404 |
秀屿区:0405 |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0406 |
|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0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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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05 |
|||
市 直:0500 |
鲤城区:0501 |
丰泽区:0502 |
洛江区:0503 |
泉港区:0504 |
石狮市:0505 |
晋江市:0506 |
南安市:0507 |
惠安县:0508 |
安溪县:0509 |
永春县:0510 |
德化县:0511 |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0512 |
泉州台商投资区: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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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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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0600 |
芗城区:0601 |
龙文区:0602 |
龙海市:0603 |
漳浦县:0604 |
云霄县:0605 |
东山县:0606 |
诏安县:0607 |
平和县:0608 |
南靖县:0609 |
长泰县:0610 |
华安县:0611 |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0612 |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0613 |
||
漳州台商投资区:0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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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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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0700 |
新罗区:0701 |
永定县:0702 |
上杭县:0703 |
武平县:0704 |
长汀县:0705 |
连城县:0706 |
漳平市:0707 |
三明市:08 |
|||
市 直:0800 |
梅列区:0801 |
三元区:0802 |
永安市:0803 |
明溪县:0804 |
清流县:0805 |
宁化县:0806 |
建宁县:0807 |
泰宁县:0808 |
将乐县:0809 |
沙 县:0810 |
尤溪县:0811 |
大田县:0812 |
|
|
|
南平市:09 |
|||
市 直:0900 |
延平区:0901 |
邵武市:0902 |
武夷山市:0903 |
建瓯市:0904 |
建阳市:0905 |
顺昌县:0906 |
浦城县:0907 |
光泽县:0908 |
松溪县:0909 |
政和县: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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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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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1000 |
平潭县: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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