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1998〕23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目前,我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发展到94家。这些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处置不当将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经省政府研究,(国办发[1998]140号),现就我省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关系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下功夫认真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整顿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内城市信用社各项整顿工作,加强协调,搞好指导,确保按期完成这次整顿任务。

  三、认真抓好清产核资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整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摆明风险,分类监管,有针对性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使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实和潜在的各种经营风险得到及时化解和果断处置,保证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法经营、稳健发展。

  1、清产核资工作分为城市信用合作社自查、人民银行指定中介机构核查、人民银行组织验收等工作步骤,主要围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财务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是摸清家底,核实资产,摆明风险,制定处置方案。清产核资基准日为1998年9月30日。

  2、清产核资对象。全省所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均列入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凡未列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规定范围的市(地)城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纳入这次清产核资对象。

  3、清产核资工作原则。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清产核资由人民银行指定具有对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崐机构统一承担。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由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统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层层综合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整顿工作几项具体要求。
  1、整顿工作要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从各地实际出发,分步实施。按照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规定的清产核资、化解风险、规范改造、加强监管等主要内容,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城市信用合作社风险为中心进行整顿,防止顾此失彼,导致风险蔓延。

  2、整顿工作时间安排要根据全国统一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结束,规范改造工作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3、有关划分风险类别、分类处置问题。在这次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基础上,区分为资能抵债且无支付困难和资不抵债且有严重支付风险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分类监管、一社一策”的办法,切实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解决好风险问题。

  对资能抵债且无支付风险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应重点采取自我救助的措施,进一步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对不良贷款抵补能力。

  对资不抵债且有严重支付困难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各级人民银行要依靠当地政府,采取“一社一策”的办法,逐个解剖原因,研究对策。对亏损严重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主要是积极采取资产变现措施,引导和动员股东增资扩股,逐步弥补亏损,提高不良贷款的抵补能力;对资产滞化、流动性偏低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千方百计地组织和稳定存款,清收不良贷款和各种应收帐款,改善信贷收支状况,维持正常经营;对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资金阶段性周转不灵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督促其积极调整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发放再贷款,帮助调剂融通资金,支持城市信用合作社克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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