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9〕2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令第272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已经发布,为确保我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如期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税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鉴于当前消费需求持续不振,物价连续下降趋势继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缓慢,为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形成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双重拉动,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适当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助于鼓励居民消费和投资多元化,同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储蓄利息所得征税工作。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短、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通信息,通力合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向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广泛宣传,确保征前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认真协调与各银行、邮政、城乡信用社等机构关系,及时确定扣缴义务人,并按规定时间对所有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抓紧抓好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并加强对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四、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要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准备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储蓄机构要做好对各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税的方法。凡符合申报纳税单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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