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来文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改制的组织形式: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4月13日,财协字[1999]37号)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将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县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供电营业所要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电价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拒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电力市场。(4月13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国政府贷款重点安排国家支持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通讯、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类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于小型工业项目,原则上只安排能出口创汇、引进高新技术及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原材料及清洁能源等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应集中用于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设备不得引进。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偿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落实偿还责任。(一)项目的审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1、限上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限上项目,需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利用外资方案:一是先作为内资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又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二是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内容和深度满足不了对外工作的需要和机电设备审查部门要求的;三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贷款采购内容有较大调整的。此外,虽属限下项目,但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凡未列入国家计委下达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的项目,各地计委(计经委)不得为其出具设备进口免税确认书。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月21日,计外资[1999]43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 古生物化石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崐。古生物化石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海域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都属国家所有,国土 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地质遗迹保护职责,制定保护规划,对重要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国家珍贵的自然遗产,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发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重要古生物化石进行发掘和国际合作需要出境的,必须制定挖掘计划及出境名单和数量,送经国土 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境。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挖掘古生物化石的,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非法采集、挖掘活动。(4月9日,国土资发[1999]93号)
内贸局决定,授予福州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安全保卫处处长郑依清同志“执法卫士”荣誉称号。(4月23日,内贸局发行业字[1999]第48号)
中国地震局通知,将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本届委员会任期已满,决定进行换届,特聘请以下专家组成新一届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主任:陈章立 中国地震局局长;副主任:何永年 中国地震局副局长、戴公兴 国家计委投资司副司长、丁国瑜 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院士、胡聿贤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院士、陈中国地震局院士、时振梁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常务委员:略;委员:略。(4月23日,中震发防[1999]153号)
由国家海洋局、青岛市政府在青岛主办’99青岛·中国海洋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会,定于1999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在青岛世界贸易中心举行。(4月28日,国海科字[1999]229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轻视和放松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职业危害源头。除了继续做好传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承担起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措施效果。各地要抓住影响劳动者健康的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加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二)加强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三)努力防范、控制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切实加强对生产、进口或使用有毒化学品等有害生产原材料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4月26日,卫法监发[1999]第189号)
国家海洋局印发1998年度海洋灾害评估和1999年度海洋灾害预测意见 1999年度海洋灾害预测:(一)1999年度我国沿海灾害性风暴潮发生次数将比1998年度偏多,灾害程度比1998年明显偏重。6-10月将有4-5次灾害性风暴潮发生,比一般年份偏多,主要影响广东、广西和海南沿海,其次为福建、浙江、上海沿海。其中8-9月将有一次灾害性风暴潮影响长江口以北沿海。9-10月,渤海湾和莱州湾沿岸将有1-2次灾害性温带风暴潮发生。(二)1999年我国海域4米以上灾害性巨浪天数将比1998年偏多,约350天。1-5月和11-12月由冷空气和入海气旋引起的巨浪天数约为280天,由台风引起的巨浪天数约为70天。灾害性巨浪主要发生在南海、台湾海峡和东海海域。(三)1999-2000年冬季,渤海和黄海北部冰情总的趋势为:辽东湾和黄海北部较一般年份偏重;渤海南部的莱州湾较常年偏轻。(四)目前,拉尼娜现象已过强盛期,将继续缓慢减弱,预计1999年下半年结束。1999年将不会发生厄尔尼诺事件。(五)1999年赤潮发生频率将与1998年大体相当。(4月28日国海环发1999]240号)
交通部通知,成立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事局。(4月28日,交人劳发[1999]193号)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 《指导原则》提出: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经农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含县、市联合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帐内帐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并重点清查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各项放款(包括拆出资金的清查和评估的范围,包括帐内帐外的所有放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逐笔与借款人核对落实,凡已实际形成的呆帐,经过确认后,应从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可冲销各项积累。实际形成呆帐的认定。呆帐系指根据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放款。实际形成的呆帐,不仅包括帐面反映的呆帐,还要包括经过清查确实已经形成的呆帐。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帐内帐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各项存款包括存款化股金和代管资金,要逐笔、逐户查清。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应收款项要逐户核对落实,确定是否能够归还。凡确定为无法收回的,都要列为坏帐予以冲销。应付利息要重点查清是否参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提足,没有提足的,要予以补提。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清查。为了正确地反映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营成果,要以清产核资时点为期,组织年度中期财务决算 。认真认定清产核资结果,确保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清产核资结果经过认定以后,发现新的资产和负债,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不得转入农村信用社。(5月6日,农基发[1999]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针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意见》提出: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
电量;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凡不按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5月15日,国办发[1999]44号)
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突出重点,全面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农业节水是节水的重点,各地要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一定要尽快消灭大水漫灌等粗放、落后的灌溉方式。农业灌溉用水要逐步完善计量措施,安装计量设备。工业节水的重点是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节水水平。要依靠科技进步对现有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对新工业项目要求采用节水技术,逐步淘汰耗水大、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城镇生活节水要在实行户表计量、彻底取消包费制的基础上,着力推广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对各类建筑使用节水器具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对城市供水企业提出要求,减少供水环节的跑卓冒滴漏。各地要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全过程中强化对节水的监督管理。缺水地区生产力布局,要做到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建设。各地要实行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取用水户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5月13日,水资文[1999]245号)
教育部关于严格控制社会力量办学评比活动的通知 一、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举办的以外,未经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在举办的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各类评比活动应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对这类评比活动不应进行宣传报道。二、今后,一般不举办全国性的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从严审查批准。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参评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举办、宣传未经批准的这类评比活动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并直接或提请上级党政机关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一次专门的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5月14日,教发[1999]59号)
国家计委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 须列入关停规划的小火电规模及其运行期限为: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最高运行年限为20年;已退役的2.5万千瓦及以下的凝汽式机组,尚未关停的,须在1999年底之前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中、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在2000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于2003年底前关停。严格控制新开工建设小火电项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一切小火电项目的审批工作,今后此类小火电项目一律报我委统一审批。凡1998年底尚未开工的小火电项目,属于关停类小火电的,禁止开工。在1999年上半年新开工的小火电项目,必须立即停工。在大电网覆盖范围之外,短期内延伸电网有困难,且煤炭资源丰富但外运困难,有电力市场需求,投资效益好,确需建设或保留的坑口小火电项目,以及企业自备、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必要的小火电项目须由省级计委提出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有资质的电力咨询公司评估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九五”后期及“十五”电力建设要突出结构调整,新建、扩建常规燃煤电厂必须与小火电关停工作结合进行。对未按程序审批和擅自开工的小火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一律不准其上网运行。凡列入计划关停的小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电网解列,彻底将机组拆除,同时禁止旧设备在国内异地发电。(5月19日,计基础[1999]538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5月19日,证监发行字[1999]52号)
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给福建省政府的批复:同意《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确定的117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要优化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城市功能;要重视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区开发,改变中心城人口与建筑过度密集的状况。采取有力措施,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63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崐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61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企业要结合小城镇建设相对集中发展,节约用地。优化城镇体系结构与布局,努力推进城乡协调发展。重点建设外围组团和城镇以及长乐、福清等中小城市。(5月12日,国函[1999]35号)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确定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原则:(1)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2)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3)有利于农民面向市场调整和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在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粮食的质量标准,并尽快公布实施。进一步公开粮食等级差价,促使农民去除杂质、提高质量。合理安排粮食收购的季节差价。做好粮食价格政策平衡衔接工作,要建立毗邻产区粮食价格衔接制度。要注意招开省际之间以及省内各产销区之间的地区差价,以利于不同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平等竞争,促进粮食有序流通。(5月26日,计价格[1999]568号)
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出国和来华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经国务院批准从6月1日起将部属44所高校(福建有厦门大学)人员出国和来华审批工作委托给所在地省、市政府。各校现任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出国仍由教育部审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仍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审批。赴港澳台人员和邀请港澳台人员来内地的委托审批事宜将另文通知。(5月21日,教外综[1999]35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1999年救灾防疫药品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医药储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吸取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抗洪抢险中救灾药品供应工作的经验教训,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主动。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统筹安排好医药行业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切实做到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散、不断、不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药储备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医药储备的责任部门并建立健全储备领导责任制,把治病防疫所需药品供应工作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6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5月19日,国经贸医药[1999]452号)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展环保产业,一方面为污染防治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启动国内市场,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环保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二是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国产化水平低,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三是环保产业市场混乱,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四是企业规模小而分散。五是环保产品和环境工程缺乏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六是环保产业市场化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近期发展环保产业的重点工作是:1、组织制定全国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环保产业发展方向。2、大力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3、培育、发展和完善环保产业市场,规范市场秩序。4、加强对环保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5、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产品示范试点工作。6、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7、筹备和组织召开全国环保产业工作会议。上海、山东、沈阳、无锡作为全国环保产业示范试点省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5月21日,国经贸资源[1999]47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在1998-1999年度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湖北、四川、福建、江西、河南、甘肃省(市)劳动厅进行表彰。(5月6日,劳社部函[1999]84号)
国家海洋局下达1999年海洋环境污染专项监测(试点)国家重点项目的通知。(5月20日,国海环发[1999]259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给国家经贸委的批复: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铝、镁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21个铝、镁工业企业,2个商贸公司、4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个科研单位。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集团公司组建后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6月28日,国函[1999]66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给国家经贸委的批复: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铜、铅、锌、镍、银等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铜、铅、锌、镍、银等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7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0个科研单位。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集团公司组建后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6月28日,国函[1999]67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给国家经贸委的批复: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稀有稀土金属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稀有稀土金属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3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9个科研单位。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集团公司组建后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6月28日,国函[1999]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三检”机构)合并,组建为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为直属局和分支局 ,是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即直属局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领导,分支局隶属于所在区域的直属局。机构设置:全国共设置直属局35个(其中福建省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正厅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厅级)。(6月25日,国办发[19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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