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包括动植物检疫,下同)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推动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提高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抓好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和提高我省食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科技、教育、工商等部门检验检测力量为基础,以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促进我省农、林、畜、水产品、食品等产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和市场需求、科学布局、合理分工、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实行省统一规划与省、市、县分级管理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发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与企事业的投资积极性,建成以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检测机构为基础、县级检测机构为辅助的三级检测网,形成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三类检测机构,逐步建成适应我省食品安全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

  (二)实施原则:

  1.统一规划管理,分别组织落实。全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参加,统一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规范检验检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别负责本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有关检验检测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划布局的要求。

  2.科学合理布局,完善规模结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要根据我省食品生产流通总量及相关的检验任务量,确定检测机构的建设数量与规模,同时根据我省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确定检测机构的建设布点。要根据合理分工、体现特色的原则,科学划分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或不同专业检测机构之间的职能,注意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在功能上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对检验检测能力空缺或不足的项目,要根据轻重缓急,分步实施,优先建设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见效快的项目。

  3.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应以完善现有检验检测机构为主,在现有各级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上,逐步充实和完善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要实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部门和单位检测资源对社会开放。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为履行职责服务,不得以履行职责为由搞小而全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区域有效覆盖范围内,已有足够的检测能力的,不再建设新的检测机构和配置新的检测设备,不同部门为履行管理职责需要检验检测时可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解决。

  4.突出重点产品,保证重点项目。要选择那些产量大、对农民收入影响大、出口创汇多的大宗食品为重点检测产品,确保大宗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在检测项目上,优先完善或新建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测项目,特别是农残、药残、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等检测项目。

  5.实行政事分开,发展社会服务。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除法定隶属政府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外,政府各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都应逐步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向中介性检验检测机构方向发展。提倡、支持社会各界投资或利用自身检测力量,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二、组织机构和目标任务

  (一)组织机构:我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机构由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组成。

  纵向是指省、市、县三级检验检测机构,其中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包括若干个综合性检测机构和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检测机构,综合性检测机构应该具备检测所有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指标的能力;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检测大部分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主要指标的能力,满足量大面广的日常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以快速检测设备为主,满足定性检测、初步筛选的工作需要。检验检测机构不以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级别,而是根据该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辐射范围和所具备的功能予以确定。

  横向是指由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三种类型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构成政府监督、社会服务、企业自检的检验检测体系。其中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由政府部门设立、承担法定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社会服务性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取得资质的各种性质的法人单位,承担政府部门、法人、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检验检测;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是食品生产、流通企业为本企业产品和商品把关的内设机构。

  (二)目标任务:用3-5年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精干高效、专业优势和特点突出的,能够系统开展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等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的统一体系,并建设若干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

  1省级检测机构。在现有省级检测机构基础上,完善和提高食品的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转基因、辐射、微生物(病毒、病菌)等质量卫生安全项目及营养指标的检验检测手段与能力。建成若干个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性检测中心和专业检测中心,部分领域达到国外同类检验机构的先进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省级检测机构中设立国家级综合或专业检测中心。省级检测机构主要承担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涉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的检验,仲裁检验和鉴定及其他技术要求高的重要项目检验,加强对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监测评估及预警分析,并负责检测食品开发、人员培训、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的起草等技术性工作。

  2市级检测机构。主要是对现有检测机构填平补齐,增添检验设备,建成适应当地农业、食品加工业以及食品流通、消费常规检验检测需要的综合性检测机构和专业检测机构。市级检测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主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的常规检测,帮助县级机构和企业的自检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反馈等检验技术性工作。

  3县级检测机构。在现有检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在全省统一规划指导下合理扩大检测范围,重点增加一批机动性强、贴近农村、贴近市场、就近就地的快速检测项目,做到多数主要检测项目能够进行定性检测和初步筛选。县级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日常监督,为市场主体提供快速便捷的检测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自检机构,完善检测体系。

  4企业自检机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内部检测机构,没有能力建立内部检测机构的企业,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把好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关。全省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应设立食品及其原料的农药残留和甲醛等污染物快速检测点,把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关。

  三、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加快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意见或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的检测力量进行整合,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科技、教育、工商等部门现有的检测能力,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健全法规。建立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必须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要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政府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认可、管理与监督的要求,起草《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经省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发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我省需要修订或制定的食品检验检测地方标准的目录。加大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意识。

  (三)制订规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全省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设备、人员、管理水平等现状深入调研,就机构布局、项目设置、实验室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形成《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经省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列入政府建设规划,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政府投入的重点为涉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测机构、食品安全分析与危害评估的监测预警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省级检测机构及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区域检测机构的建设;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根据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加大对当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投入。要大力拓宽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资金渠道来源,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我省设立或补助建设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食品超市和食品骨干生产企业建立企业内部检测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食品检测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步骤引进外资建设食品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性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检测收费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浮动,并按国家计委2000年8号令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各类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口自用设备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第二十八类“服务类”有关项目,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事业检测设备技改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对于各部门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检测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按照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部门分工及业务范围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必须由计划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计划部门负责审批立项。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大型、利用率低的检测设备,应列入规划统一购置,防止造成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靠科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的科技优势,研究开发适用于农业环境、农业投入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快速低成本检测技术和方法,加强合作与交流,及时掌握国内外特别是我省食品出口国家和地区有关法规和标准的动态,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检验检测技术,包括国家“十五”科技重大专项的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检测水平。科技主管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时,可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重大技术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六)规范资质。在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中,凡行使法定监督检验职责的政府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定资质;接受各类主体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资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外公告已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及检验项目。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依法向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和委托检验检测,但在授权和委托前应根据检验检测任务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能力等进行核查。

  (七)加强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通过开展检验比对、认证考核等工作,提高检验水平,确保其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大对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力度,检验检测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检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检测服务水平。承担监督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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