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4〕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确定、公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而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我省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公布。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民政厅、卫计委)

五、开展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省人民政府制定教育救助具体标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

六、实施住房救助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供应。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民政厅)

七、落实就业救助扶持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民政厅)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市级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省民政厅、卫计委、教育厅、住建厅、人社厅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专项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提供准确的救助对象认定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卫计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省民政厅、卫计委、教育厅、住建厅、人社厅将出台专项救助实施办法情况,于2014年底前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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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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