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
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粮食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
(省粮食局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闽政〔2003〕11号)精神,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各市、县(区)政府必须掌握一部分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办法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包括部队)以及正常情况下的粮食销量,并充分考虑非常时期(包括战时)的粮食需求量,按照一定条件,分设区市、县级市、县城所在地,分别确定若干个骨干粮店。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市场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确定本辖区内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具体单位,并报同级政府备案。经确认为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由辖区内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定点供应粮店”、“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称号。

  (四)建立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年审制度。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年审。经年审确认不符合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的,将取消骨干粮店或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资格。

  二、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骨干粮店

  确定骨干粮店,必须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油企业”和军供网点优先考虑。、

  1.设区市所在地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M\+2,其余地方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M\+2。

  2.粮店主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连锁超市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1.大米日加工能力不少于50吨,仓容量不低于1000吨。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产品有一定的销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企业信誉度高。

  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大米出厂。

  4.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三、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骨干粮店扶持措施

  1.骨干粮店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

  2.对骨干粮店,地方政府及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在维修改造、信贷、租金以及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3.在启动预警应急方案时,骨干粮店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弥补。

  (二)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措施

  1.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

  2.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地方政府及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在技改、信贷、市场准入、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3.在启动预警应急方案时,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加工粮食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拨付。

  4.各级政府在轮换处理储备粮时,划出一定比例的轮换粮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优先选择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联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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