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
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1999〕17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
省土地局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用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

    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耕地开垦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耕地的质量和开垦进度(开工时30%、工程完成时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制定资金拨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分期拨付给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用于耕地开垦项目。
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标准为:

    (一)开垦水田的,每公顷90000元-180000元(每亩6000元-12000元);

    (二)开垦旱地的,每公顷45000元-90000元(每亩300元-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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