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2014年度
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0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13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4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58.084公顷(其中耕地21.5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哆中村水田0.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3312公顷,鲸山村水田19.2714公顷、其他农用地30.39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5416公顷,杨芳村水田1.7929公顷、其他农用地5.63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872公顷,鳌山村水田0.5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025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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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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