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扑救难度大的灾害性事故,对森林资源安全、林区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建设都有重大影响。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重大森林火情事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及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在修订1989年发布的《关于处理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职责

  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凡在本省内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二、预案的启动

  当省内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情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应立即向省森防指副指挥长(省林业厅主管副厅长、省林业厅厅长和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指挥长(主管副省长)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全省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二)在本省某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连续发生的;

  (三)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的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四)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宅区的;

  (五)火场跨越省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六)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森防指协调扑救的。

  本预案启动后:

  (一)省防火办应全员进入临战状态,采用各种监测手段随时掌握火情及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定时向省森防指领导报告。

  (二)省防火办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联防区通报火情,组织协调地方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三)省森防指应立即研究制订火情处置方案,发布各项扑火指令,组织、协调、督促当地做好林火扑救工作。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必要时省森防指可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由一位副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派的领导前往火场协助指挥。

  (四)火灾扑灭后,对重大以上的或有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省森防指应组织调查事故原因,督促基层及时查处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并将情况报告省森防指领导和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

  三、重大森林火情的处置

  (一)局部性低危险程度的重大森林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3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3.24小时内某县级行政区域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4.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未灭且扑救困难的;

  5.火场边缘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5公里以内且未扑灭的;

  6.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 应有一位副指挥长坐镇指挥。

  (2) 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火场前线指挥部沟通联络,协调、督促当地采取措施迅速扑灭火灾。

  (3) 必要时发出通知,部署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和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

  2.省防火办

  (1) 加强值班力量,实行办领导带班制度。

  (2) 加强对全省火情和火场天气变化的监测,对延烧时间长、危险性大的火灾随时掌握扑救情况。

  (3) 提出火灾扑救指挥的参谋意见,为省森防指代拟各类文电。

  (4) 召集有关专家会商火情,分析火灾发展趋势,研究防范措施。

  (5) 调度、反馈各地火灾扑救的动态并向省森防指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 按照省森防指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7)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3.省气象主管部门

  (1) 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并向省防火办报告。

  (2) 分析全省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二)一定范围内中等危险程度的重大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发生6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2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48小时尚未扑灭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5小时内未扑灭的;

  5.火场面积较大、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6.火灾中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做好第(一)款所述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2)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发布全省森林防火戒严令。

  (3)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4)视情委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火灾情况。

  2.省防火办

  (1)了解各地火灾扑救动态,向省森防指、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

  (2)督促各地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向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

  (4)加强与驻闽解放军和武警、消防部队联系,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5)审查火情信息材料,经省森防指领导批准,通过境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

  3.省气象主管部门

  (1)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

  (2)必要时参加省防火办会议共同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4.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1)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火情、险情,协调驻闽三军和所属部队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

  (2)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

  (3)向省森防指报告准备和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5.省电力、电信主管部门

  (1)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2)督促当地电力、电信部门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通讯联络畅通。

  6.省林业主管部门

  (1)组织协调本系统直管的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森林火灾的扑救。

  (2)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3)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三)较大范围内高等级危险程度的重大森林火情:

  1.24小时内全省共发生10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24小时内某设区市发生4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3.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森林火灾,20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

  5.森林火灾危及到重点林区或重要的军事、电力、通信设施,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受害森林面积特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

  7.森林火灾中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5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单位除继续做好前二款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当做到: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1)至少有二位副指挥长到指挥部坐镇指挥,必要时指挥长亲自坐镇指挥;

  (2)由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审议宣布全省或某一地区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动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省扑火救灾工作;

  (3)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特别是协调驻闽三军和武警、消防部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4)必要时组成前线扑火指挥部,协助指挥扑救。

  2.省政府办公厅

  (1)收集了解各地扑火抢险动态,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必要时代表省森防指或省政府向南京军区、兄弟省(市)或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器材以及资金等方面支援。

  (3)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省防火办

  (1)联络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2)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3)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

  (4)掌握重特大火场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重点军事、电力、通信等设施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应急防御建议。

  (6)向省森防指以及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省气象主管部门

  (1)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2)根据省森防指的要求,对重点火场气象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定时报告。

  5.省军区、武警福建总队、武警福建消防总队

  (1)应省政府或省森防指的请求,协调驻闽三军、派出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投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2)派出领导到指挥部协助指挥长工作,参与指挥部的会商部署。

  (3)向省森防指报告部队投入扑火兵力部署到位和组织扑救的情况。

  6.省林业主管部门

  (1)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2)按照省森防指的要求,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工作。

  7.省级新闻单位

  (1)播发省政府或省森防指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的部署。

  (2)宣传报道各地的重要扑火动态或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事迹。

  8.省级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援扑火灭火工作。

  四、森林火灾扑救的善后工作

  当中等以上危险程度的重大森林火情全部扑灭后,省森防指应组织各地抓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火案查处。对重大以上的火案,省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省森防指。

  (二) 灾后恢复。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

  (三)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应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四) 火灾损失情况的调查上报。林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省森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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