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40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4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4263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4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33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43.8398公顷(其中耕地22.4092公顷)、未利用地4.17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仓山区盖山镇其他未利用地4.1707公顷,浦口村水浇地22.2707公顷、旱地0.1385公顷、园地5.4228公顷、其他农用地16.00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1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43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58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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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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