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3〕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今年上半年以来煤矿事故多发的市、县(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省安监局、省煤炭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肃追究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肃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与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列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点,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省监察厅和省安监局要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政府要在1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省安监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注:国办发[2003]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见本刊2003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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