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第十六
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3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第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45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29.1369公顷(其中耕地23.1455公顷)、未利用地1.9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晋江市安海镇仁寿村水田0.1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7公顷,桐林村水田1.722公顷、水浇地0.8602公顷、旱地7.1541公顷、园地0.5475公顷、林地0.5693公顷、其他农用地1.87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89公顷、其他草地0.1534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711公顷,外曾村水田0.7681公顷、旱地1.7036公顷、园地0.1688公顷、其他农用地0.25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77公顷、其他草地0.0378公顷,西溪寮村水田8.0167公顷、水浇地0.5295公顷、旱地2.2226公顷、园地0.4242公顷、其他农用地2.15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1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4公顷、其他草地0.244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396公顷,曾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2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486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09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585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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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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