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中共闽粤边区特委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靖和浦)出口公路S1至S3
标段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35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闽粤边区特委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靖和浦)出口公路S1S2S3标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浦政地〔2014〕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46.1998公顷(其中耕地21.2752公顷)、未利用地0.96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石榴镇芳林村水田1.3942公顷、园地0.157公顷、林地0.1054公顷、其他农用地0.22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122公顷,龙岭村水田2.538公顷、旱地0.2372公顷、园地3.4423公顷、林地1.5647公顷、其他农用地2.21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952公顷、未利用土地0.5836公顷,梅北村水田0.1758公顷、旱地0.0543公顷、园地0.6778公顷、林地0.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29公顷,梅东村水田0.15公顷、旱地0.1771公顷、园地0.4939公顷、林地0.03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526公顷,梅西村水田4.015公顷、旱地0.8122公顷、园地2.6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331公顷,攀龙村水田4.6844公顷、园地1.1874公顷、林地0.1833公顷、其他农用地1.81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26公顷、未利用土地0.0529公顷,崎溪村水田1.0314公顷、园地0.4668公顷、林地0.37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83公顷,山城村水田0.7988公顷、园地2.8409公顷、林地2.1586公顷、其他农用地0.7106公顷,石榴村水田1.7233公顷、旱地0.0206公顷、园地0.4073公顷、林地0.04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8493公顷,温斗村水田0.2849公顷、园地0.2957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6公顷,下车村水田2.0689公顷、园地0.774公顷、林地0.0337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029公顷,象牙村水田1.1091公顷、园地0.0874公顷、林地0.3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17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787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1.5293公顷、其他土地0.329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5.646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浦县中共闽粤边区特委红色旅游经典景区(靖和浦)出口公路S1、S2、S3标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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