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
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把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不经调查直接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计生户、拆迁户、老上访户、重病患者、下岗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或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让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和财产超过规定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严重损害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低保审批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的规定程序开展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要严格执行低保“三审二公示”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人员(2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其家庭收入数额和财产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对入户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由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并经评议小组成员公正评议后上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受理申请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的核查管理。严禁不经调查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严格执行差额补助政策

对批准获得低保的家庭,应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或档次,按月发给低保金。低保金应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四、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各地要结合实际和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要在县、乡两级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或转办社会救助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明确工作人员,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经办机构求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经办机构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出台直接将计生户、拆迁户、老上访户、重病患者、下岗职工等纳入低保范围的“土政策”,要自行组织对低保对象的摸底排查,属于不经规定程序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的,马上清理;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纳入。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特定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的,省财政厅收回对该群体或个人的省级补助,并扣减当年对该县(市、区)的低保省级补助资金。对不经规定程序将特定群体和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的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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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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