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公路纵一线福清
城头至东阁农场公路A段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62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交通运输局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纵一线福清城头至东阁农场段公路工程A段项目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4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37.629公顷(其中耕地3.8511公顷)、未利用地6.33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城头镇大厝村其他农用地1.2432公顷,善友村其他农用地1.7734公顷,海口镇城里村水田0.472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53公顷,斗垣村其他农用地8.91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979公顷、其他土地3.0537公顷,前村村水田3.2218公顷、旱地0.1544公顷、其他农用地2.168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456公顷、其他土地0.0826公顷,岑兜村其他农用地9.06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2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226公顷、其他土地0.633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8474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0023公顷、其他农用地10.23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1973公顷、其他土地2.56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6.85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省干线公路纵一线福清城头至东阁农场公路A段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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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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