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新城石厝路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6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翔安新城石厝路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3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21.9518公顷(其中耕地17.46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翔安区新店镇后村社区水田0.9197公顷、水浇地3.2441公顷、其他农用地0.69公顷,浦边社区水田0.5714公顷、水浇地9.1414公顷、园地0.1981公顷、其他农用地1.78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4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88公顷,钟宅社区水浇地3.5891公顷、园地1.1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67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1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4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537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翔安新城石厝路建设用地。核减面积0.796公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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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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