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创意大道一期工程及
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64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创意大道(一期)及房屋征收英山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文〔2014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38.4543公顷(其中耕地24.7189公顷)、未利用地0.3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南安市丰州镇玉湖村水田12.9478公顷、旱地0.0116公顷、园地0.3412公顷、其他农用地0.534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5公顷,美林街道金枝村水田1.253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8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53公顷,松岭村水田2.3309公顷、旱地0.6162公顷、园地3.0171公顷、林地0.6632公顷、其他农用地1.05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77公顷、未利用土地0.3005公顷,梧山村水田0.2839公顷、旱地4.1411公顷、园地1.7876公顷、林地0.8952公顷、其他农用地0.61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9公顷,英山村水田3.0175公顷、旱地0.1161公顷、园地2.8032公顷、林地1.2945公顷、其他农用地0.6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30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0.4254公顷,作为南安市创意大道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建设用地0.927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核减拆迁安置建设用地0.5744公顷。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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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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