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5年度
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57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5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6.3021公顷(其中耕地30.24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集体所有旱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23公顷、未利用地0.105公顷;高山镇东进村集体所有旱地0.0566公顷,高山村集体所有旱地0.3465公顷,后安村集体所有水田0.082公顷、旱地0.5279公顷;海口镇先强村集体所有旱地0.3341公顷;宏路镇东坪村集体所有水田0.47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7公顷、宏路村集体所有水田4.94公顷、旱地1.7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公顷、未利用地0.072公顷,石门村集体所有水田3.7003公顷、园地0.07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公顷、未利用地0.356公顷;龙田镇上一村集体所有水田2.1991公顷、旱地0.3999公顷、其他农用地0.4179公顷;三山镇横坑村集体所有林地0.3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6公顷;音西镇石井村集体所有园地0.23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83公顷;西楼村集体所有水田0.4188公顷,洋埔村集体所有水田0.51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7公顷,音西村集体所有水田13.9553公顷、旱地0.5063公顷、园地1.4616公顷、其它农用地0.37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036公顷、未利用地0.625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861公顷。使用三山镇草柄林场国有林地2.823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4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38.758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6.3021公顷,计入福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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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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