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白塘路及拆迁安置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465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白塘路及安置区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4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涵江区境内农用地21.2975公顷(其中耕地18.1812公顷)、未利用地2.1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水田5.5197公顷、其他农用地0.27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0349公顷,长丰村水浇地0.5305公顷、水田4.4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506公顷,涵江区白塘镇东墩村水浇地0.0194公顷、水田2.6184公顷、其他农用地1.28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6公顷,显应村水田5.0278公顷、园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1.240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846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5公顷、未利用土地0.1618公顷、其他土地0.276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830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1.706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9.5368公顷,作为莆田市白塘路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建设用地2.372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1231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