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
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5〕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4〕29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乌龙江城门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乌龙江大桥断面至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范围水域及其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遇福峡路以道路临水侧为界,不含道路;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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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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